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家上易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遺囑真正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家上易字第一六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法定代理人高華柱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台北縣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楊為平右當事人間確認遺囑真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高華柱為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並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理由
一、本件於訴訟程序進行中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已由楊得智變更為高華柱。
二、茲經上訴人聲明命上開被上訴人之新法定代理人高華柱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李瓊蔭
法官張蘭法官楊豐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並經本院許可外,不得再抗告。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後十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
書記官殷丹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