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重訴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重訴字第二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丙○○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連銀山 律師右上訴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五一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六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陳正雄
法官許宗和法官許錦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妙恩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