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3年度上易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3年上易字第2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二五四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王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愛珠 訴訟代理人 趙元昊 律師
許瑞榮 律師被上訴人即上訴人騏銘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儒玉 訴訟代理人 陳顯華 當事人間因給付報酬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九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蘇瑞華法官魏大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六月十四日
書記官李華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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