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78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七八八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毛仁全律師被告丙○○被告乙○○右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吳武川 律師右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七八九六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之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公訴人認被告甲○○犯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認被告丙○○、乙○○犯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嫌,惟查此二項罪名依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第三百零八條第一項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丙○○、乙○○、甲○○於本院審理中,聲請撤回告訴,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林孟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王陳龍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