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8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八一四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拾月拾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犯竊盜罪,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於被告通緝到案後,經訊問被告,認其所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攜帶凶器竊盜罪嫌重大,復有逃亡之虞,並有反覆實施前開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調查、審理,應予羈押,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五款之規定,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九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於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訊問被告後,認其前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當庭諭知被告應自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程克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梁瑜玲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