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易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違反能源管理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四八七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黃東璧右列被告因違反能源管理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九十一年十一月七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何清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