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26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269號
原   告  簡威宗
上列原告與被告 房業純間 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8萬元,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
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晴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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