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救字第52號
抗 告 人 彭政輝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灣穆拉德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家康富
通路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抗告
人不服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本院之裁定而提起第二審抗告,惟
抗告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
院如數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