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小字第355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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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中小字第3559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王裕仁
被   告  傅淑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
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捌仟貳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
伍仟肆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八九、自民國一0四年
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黃渙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原判決所違
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
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
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
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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