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小調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小調字第29號
聲 請 人 板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道明
相 對 人  莊志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
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時,不適用第12條或第24條之規定;調解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9、第405條第3項、第28條
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且聲請人為法人,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9規定,並無約定債務履行地或合意管轄之適用
。聲請人起訴(依法視為調解)時,相對人之住所地設在福
建省金門縣,此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足按,是依民
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該相對人住所地所轄
之福建金門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劉春美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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