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4年度中小字第356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中小字第3563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王裕仁
被   告  陳天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
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529元,及其中新臺幣32,077元自民國
96年8月17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89計算
,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1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書記官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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