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再小字第2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再小字第2號
再 審原告  邱千凱
再 審被告  張淑婉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4年度板
小字第212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而再審原告係就第一審判
決提起再審之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項規定,應徵再
審之訴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
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志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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