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5年度板簡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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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簡字第202號
原   告 百汗室內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基福
上列原告與被告志泰餘紙袋展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委任報酬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志泰餘紙袋展業有限公司設立或變更登記表及其負責人
  最新戶籍謄本。
二、向本庭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陸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5  日

歷審裁判

  • 板橋簡易庭 105 年度 板簡 字第 202 號裁定(105.01.25)[調解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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