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簡字第1254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甲○○
  被 上訴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
年七月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九十八年七月十九日送達於上訴人,有卷
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期間自送達判決翌日起,並扣除在途
期間,算至98年8月10日即已屆滿。而上訴人延至98年8月18
日始行提起上訴,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1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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