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8年度雄補字第125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雄補字第1258號
原   告 百利頓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伊統百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47,008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2,6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高瑞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雅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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