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5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35638號債權人 柯妙緣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謝沛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請補正聲請人狀末簽章。
㈢請補聲請狀所述代墊款證明正本及匯款証明文件。㈣請補聲請人柯妙緣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2月17日
書記官侯群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