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選訴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選訴字第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豐貴選任辯護人陳永來律師
魏雯祈律師被告 李忠明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彭詩雯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聲請本院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從刑部分應沒收之預備及用以交付之賄賂共計應為新臺幣(下同)10萬元,判決主文關於從刑部分誤植為10萬3千元,爰聲請裁定更正等語。
二、查本案被告鍾豐貴交付被告李忠明之賄款係10萬元,其中5千元已由被告 黃銀彩 收受,該5千元部分應於被告黃銀彩所犯刑法第143條第1項之罪之主刑下予以宣告沒收,毋庸於此重複宣告沒收。又被告鍾豐貴、李忠明交付 林文祺 、林文善之賄款係8千元,則應於本案被告鍾豐貴、李忠明所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9條第1項之罪項下沒收之賄賂,共計10萬3千元(計算式:10萬元-5千元+8千元=10萬3千元),是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更正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18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謝順輝
法官涂偉俊法官翁毓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曉婷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