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重訴字第4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重訴字第493號上訴人 江正平 即被告被上訴人 林慧雅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0年重訴字第493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於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如上訴人對第一審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全部不服,並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肆佰捌拾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書記官李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