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查閱帳冊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99號上訴人即原告智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芳 被上訴人即被告 王德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德雄間請求查閱帳冊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1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秀芬
法官黃峻隆法官黃佳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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