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中交簡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交簡字第2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交簡字第2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滄陽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偵字第277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洪滄陽因過失傷害人,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又本件事故報案人或勤指中心轉來資料未報明肇事人姓名,處理人員前往現場處理時,被告在場,並當場承認為肇事人,自首並受裁判,有卷附之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可憑,應依刑法第62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284條第1項: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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