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6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612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即被告何俊宏具保人何林玉蕾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1年度執聲沒字第5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林玉蕾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何林玉蕾因被告何俊宏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2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
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同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何俊宏因犯施用毒品罪,經臺灣高院以99年度上更一字第441號判決有期徒刑15年6月,案經最高法院以10
1年度台上字第1278號裁判駁回上訴確定。被告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案執行,復經該署檢察官執行拘提無著,具保人經通知亦未帶同或促請被告到案之事實,有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2紙、送達證書3份、通知書1件及拘提報告書1份在卷可稽。又被告迄今仍逃匿未到案執行乙節,另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在卷可考,顯然被告已經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裁定沒入具保人已繳納之前開保證金,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刑事第十八庭法官羅惠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育菁中華民國101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