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0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026號上訴人 林文俊 被上訴人 莊漢松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2月7日本院99年度訴字第2026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99年12月13日送達上訴人於第一審所委任之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及複代理人 蘇書峰 律師(均住台中市○區○○○街○○號2樓之1),有卷附送達證書2紙可稽。
而上訴人延至100年1月4日始行提起上訴(有上訴狀所蓋本院收件之章之戳記可憑),依上說明,自應予以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1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