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168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能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簡睿瑩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第513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簡睿瑩發支付命令,聲請意旨略為:聲請人為臺北市私立育達高級商業家事職業學校(下稱育達高職)之退休教師,相對人未依據聲請人民國(下同)104年8月1日起晉級後薪額650核算聲請人退休金,致聲請人短少退休金額新臺幣542,107元,故聲請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等語。
三、由聲請人111年8月17日陳報狀提出聲請人因相對人簡睿瑩之行為受有具體損害之釋明文件觀之,聲請人為育達高職之退休教師,係與育達高職成立僱佣契約,而相對人檢陳財團法人中華民國私立學校教職員退休撫卹資遣離職儲金管理委員會聲請人之退休案,均依育達高職106年5月19日育亞人字第0431號函辦理,因之,其退休金之短少應向育達高職請求給付。綜上,聲請人聲請相對人為給付,顯屬無據,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