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3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36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宥彤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31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潘宥彤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7年度毒偵字第2103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期滿未經撤銷,而該案查扣如附表所示之白色藥錠1顆為硫酸嗎啡碇,確含有嗎啡成分,屬違禁品,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
2項聲請裁定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復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並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其違反前開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於民國107年9月5日為緩起訴處分,嗣經臺灣高等檢察署於107年9月26日駁回再議確定,並於108年9月25日緩起訴處分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各該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是上揭等情足堪認定。
㈡本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為硫酸嗎啡碇,經臺灣桃園地方檢
察署函詢法務部法醫研究所,該藥錠確含第一級毒品嗎啡成分,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扣押物品清單、如附表所示函文各乙紙在卷足憑(見毒偵卷第35、36頁),是前開扣案物依首揭規定所示,自屬違禁物,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宣告沒收銷燬之。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何啓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詠昕中華民國109年5月18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所含成分│函文│扣押物品清單編號│├──┼──────┼──┼────┼───────┼────────┤│一│白色藥錠│1顆│嗎啡│法務部法醫研究│臺灣桃園地方檢察││││││所107年6月1│署107年保字第48││││││日法醫毒字第10│28號扣押物品清單││││││000000000號函│編號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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