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2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2068號原告 林進入
林進林茂成 林茂照 林豐圓 林永瓊 被告祭祀公業 林河 法定代理人 林天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371號民事判例參照)。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原告就祭祀公業林河(下稱系爭祭祀公業)之派下權存在,依原告陳報之原告派下權占系爭祭祀公業總財產比例為24分之1,而系爭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76,842,550元,故核定本件訴訟標價額為11,535,106元【計算式:276,842,550元×1/24=11,535,106,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3,5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柯盛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11日
書記官倪金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