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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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345號上訴人即被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少華 被上訴人即原告理凡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莉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5年度重訴字第345號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第二審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1,230,43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98,36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嘉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29日
書記官廖文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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