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122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有關核發證明事務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1222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防部陸軍司令部勤務指揮部間有關核發證明事務事件,對於民國97年12月18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0122
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陳秀媖法官李玉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書記官林淑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