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度基小字第145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2年基小字第145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基小字第一四五四號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勝彥 訴訟代理人鍾義經複代理人 鄭明秋 被告乙○○
甲○○當事人間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壹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仟貳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
法官楊皓清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郭廷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