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除字第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除字第六七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七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四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五百四十九條之一,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李達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四日
法院書記官黃錫煒~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彰化商業銀行東基隆│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壹萬元│CI一八九六0八│││││分行│││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