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彰小字第363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蔡慧珍
被 告 潘政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四萬六千一百零四元,及自民國一○九年
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一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書記官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