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訴字第3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二四二號
原告緯峻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 宗益 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就被告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提出之答辯狀另行提出爭點整理狀,並將繕本逕送被告。被告亦應就原告另行提出之爭點狀對應提出爭點整理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B法官李昭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鄭翠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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