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緝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緝字第二一八號
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盧俊誠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停止羈押,限制住居於台南縣新營市○○路○段○○○號之二五樓。
理由查羈押之被告得不命具保而限制住居,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六條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因拒傳通緝到案經本院執行羈押,茲因本案已於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宣示判決,無羈押追訴審判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停止羈押限制住居如主文,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洪能超法官林勇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雅惠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