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訴字第三一九五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平鎮市○○路○○○巷○○弄一八之二號,而原告起訴乃係以消費借貸為其請求權基礎,並非本於其所附之票據等證據而有所請求,而兩造復未約定有債務履行地,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民事第五庭~B法官黃宏欽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史華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