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5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訴字第5429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北看守所另案羈押中)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7年9月29日第一審判決(97年度訴字第1683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吳昭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秋帆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