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訴字第542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訴字第542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上訴字第5422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665號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87號,中華民國97年9月5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97年度毒偵字第81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本審認定之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之事實相同,茲引用之。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10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97年9月11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茲竟遲至同年10月5日始提起上訴,已逾10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王敏慧法官許增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麗雪中華民國97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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