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易字第28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易字第2837號上訴人即被告甲○○上列上訴人因詐欺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582號,中華民國97年10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書狀未敘述具體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補正,逾期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或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林淑貞中華民國97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