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羅簡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
第222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除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2行「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
第二項」更正為「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二條第二款」外,其餘
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犯罪後
矢口否認犯行,態度欠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扣案之水果刀1
支,並無證據證明為被告所有,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
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
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 官 郭淑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賴佩萱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4 日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全文:
刑法第305條
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
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