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0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聲字第20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06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富甥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案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8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富甥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富甥因違反森林法罪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3326號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並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於民國103年9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7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7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附件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被告提示簡表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郭豫珍
法官李麗珠法官吳定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首屹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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