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易字第2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易字第291號上訴人 林鳳嬌
黃美麗 林伊倩 林瑞斌 林喬偉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威伯 律師複代理人 劉亞杰 律師
江婕妤 律師被上訴人 林進隆 兼訴訟代理人 林進益 被上訴人 林進三 訴訟代理人 陳宏瑄 律師追加被告 林廖阿教
戴林素貞 林素霞 林素鳳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7月29日上午10時在桃園市○○區○○段○○○段00000地號土地測量桃園市○○區○○路○段0000000號建物之坐落位置與面積,兩造並應於105年7月26日前就附件所示事項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黃嘉烈
法官林鳳珠法官邱琦附件:
一、訴外人林美珠是否為林旺之養女?是否為繼承人?
二、追加被告林廖阿教、戴林素貞、林素霞、林素鳳是否拋棄繼承?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書記官蕭詩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