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建上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建上字第202號上訴人億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郭柏賢 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師婷 律師
張雯芳 律師 孫寅 律師上訴人 簡松平 訴訟代理人 李明洲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8月24日上午10時0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官許紋華
法官賴錦華法官王怡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書記官陶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