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停車位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115號原告 王仁宏 被告 朱秋霖
)之8當事人間返還停車位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92,6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宗賢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8月21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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