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2年度易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澎湖地方法院92年易字第2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二六號
公訴人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二六O號),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為:被告乙○○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五日晚間八時三十五分許,在澎湖縣西嶼鄉大池村西側碼頭涼亭內,以木劍毆傷告訴人甲○○,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起訴書認係觸犯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之傷害罪,依同法第第二百八十七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陳介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
書記官劉竹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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