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2年度中簡字第761號
原 告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吳志豪
訴訟代理人 林奕良
被 告 吳孟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0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肆萬伍仟貳佰零玖元,及其中壹拾叁
萬玖仟貳佰捌拾元自民國91年1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一點八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向訴外人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
於90年8月14日更名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下稱日盛銀行)
申辦信用貸款,約定按月攤還本息,並以該銀行為被保險人
向訴外人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華產險)投保
消費者貸款信用保險,詎被告未依約攤還本息,尚積欠新臺
幣(下同)161,343元(含本金154,755元、已計未收利息
6,128元、違約金460元)及本金154,755元部分自91年11月
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88計算之利息未
清償,嗣國華產險依保險契約於93年9月7日向日盛銀行理賠
借款損失金額之9成即145,209元(含本金139,280元、已計
未收利息5,515元、違約金414元),並受讓就該理賠部分
日盛銀行對被告之債權,國華產險再於99年6月17日將該債
權讓與原告,並以信函代債權讓與通知,則原告已取得該債
權,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
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聲明所示。
二、被告則以:伊因訴外人標準財信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標
準財信公司)於97年1月間稱已合法取得本件債權,且經與
日盛銀行確認無誤後,已向標準財信公司依雙方還款協議清
償完畢,並於97年4月25日取得清償證明,是本件債權已消
滅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情節相符之借據、
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消費者信用保險要保書、財政部
中華民國90年8月14日台財融(二)字第0000000000號函、小
額信貸賠款理算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消費性貸款逾期申請
理賠金額計算表及債權讓與證明書、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
回執、國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債權讓與證明書等件為證
,應堪信為真實。
(二)至於被告雖抗辯日盛銀行已將系爭債權讓與標準財信公司,
其並已於97年1月至3月間匯款至標準財信公司指定帳戶清償
完畢,故本件債權已消滅云云。惟查,日盛銀行確曾於94
年1月17日將其對被告之債權(本金為10,902元)讓與給標準
財信公司,此有日盛銀行債權讓與契約書1份為證,而該債
權為本院91年度票字第26438號民事裁定之債權「相對人(
即被告)於民國90年2月16日,簽發之本票內載憑票交付聲請
人(即日盛銀行)新臺幣壹拾萬元,其中之玖萬玖仟壹佰柒拾
陸元及自民國91年10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6
計算之利息,准許強制執行」,有標準財信公司提出之本票
裁定1紙在卷,核與本院職權調取91年度票字第26438號本票
裁定卷宗相符,又91年度票字第26438號民事裁定之債權係
被告於90年2月16日所簽發面額為10萬元之本票債權,與
本件原告自國華產物受讓自日盛銀行之債權為91年度票字第
20480號本票裁定所載債權「相對人(即被告)於民國90年2
月16日,簽發之本票內憑票交付聲請人(即日勝銀行)新臺幣
20萬元,其中之壹拾伍萬肆仟柒佰伍拾伍元及自民國91年7
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1.8計算之利息,准予
強制執行」顯然並非同一債權,本案債權曾經本院91年度票
字第20480號本票裁定,係被告於90年2月16日所簽發面額為
20萬元之本票債權,是被告雖已清償其與標準財信間之債務
,惟其清償者乃91年度票字第26438號民事裁定之本票債權
,而非本案債權。是被告抗辯系爭債權已消滅云云,顯非可
採。
(三)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應給付145,209元,及其中139,280元自91年11月17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88計算之利息,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判決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規定適用簡易訴訟程
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適用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
3款之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舉證據,經審酌
結果,與本件判決結論均無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佳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
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2年7月31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