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3年親字第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3年度親字第20號
原告丁○○○被告丙○○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確認已死亡之甲○○與被告丙○○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原告與被告之生母乙○○○於民國60年間訂有婚約,並有同居生活之事實,乙○○○並自原告受胎而生下被告丙○○。惟其後乙○○○因故改嫁甲○○(已於90年7月間死亡),並將被告登記為甲○○之婚生女。但被告事實上確為原告之親生女兒,現為更正令如聲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示對原告之請求無意見。又經本院囑託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兩造間之血緣關係,檢驗結果為:「:::,丙○○與丁○○○之各項DNA相對應型別均無矛盾,經計算其CPI值為8,760,583以上,因此認為丁○○○極可能(機率99.99%以上)為丙○○之生父」,有該局鑑定通知書在卷可稽。依上事證,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三、從而,原告本於利害關係人之身分,起訴請求確認被告與甲○○間之親子關係不存在,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裁判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中華民國94年2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鈺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之理由,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4年2月17日
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