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47號原告 陳柯舜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銘賢 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門牌號碼新竹市○○○街○○號7樓、86號、88號、88號7樓房屋之稅籍資料。
二、地號新竹市○○段○○○號、524號土地之登記簿謄本。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書記官呂聖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