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5年度湖秩字第8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裁定    95年度湖秩字第8號
移送機關  台北縣警察局汐止分局
被移送人  甲○○
           入境許可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5年3
月1日北縣警汐刑社字第095000602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拘留貳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5年2月28日下午8時15分許。
(二)地點:台北縣汐止市○○路○段○○○號佳豪汽車旅館862號
房。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得利與男子 黃庭暉 姦,代價新臺
幣3,500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及本院之自白。
(二)證人黃庭暉警訊之證言。
(三)經警查獲。
(四)扣案已使用之保險套及衛生紙可資佐證。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蕭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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