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簡字第85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六簡字第8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
字第5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竊盜,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官潘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林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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