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1年重訴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重訴字第62號原告 王信德 訴訟代理人 王清白 律師
張又勻 律師被告 李沈素珍 ( 李添財 之繼承人)
李小燕 (李添財之繼承人)
李育益 (李添財之繼承人)
李沈德 (李添財之繼承人)
李銘智 (李添財之繼承人)
林木雄 ( 張惠玲 之繼承人)
馮育菁 (張惠玲之繼承人)
馮彥菱 (張惠玲之繼承人)
林碧連 ( 林正興 之繼承人)
林詩芸 (林正興之繼承人)
林欣怡 (林正興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地上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及理由欄第二項關於「 馮育菱 」之記載,應更正為「馮彥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民事庭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書記官高雪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