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司促字第1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1990號債權人 李秀珠 債務人 吳尚珉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3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中關於金額「人民(下同)12,000元及「賠償程序費用5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人民幣120,000元」及「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狀所載金額確為人民幣120,000元,且程序費用為新臺幣500元,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孫家豪◎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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