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99號原告 林廷翰 訴訟代理人 賴宇宸 律師複代理人 紀伊婷 律師被告 陳蔡免 訴訟代理人 陳素燕 被告 許素英 訴訟代理人 李昱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林廷翰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5,299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繳第一審裁判費4,080元,扣除先前已繳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3,0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民事庭法官張淑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除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提起抗告,關於法院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4項後段規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6月4日
書記官陳靜宜附表:
一、宜蘭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12,075元/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10.58(原告請求拆除返還之面積)平方公尺=127,754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二、宜蘭縣○○鎮○○段000○0地號土地:12,046元/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0.55(原告請求拆除返還之面積3.7+16.85)平方公尺=247,54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三、以上合計:127,754元+247,545元=375,29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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